改善环境质量不仅是的责任,更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使命,新环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,须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。但现在普遍采用环境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自测、自评、自报的工作模式,导致其真实性无法得到完全保证。
为此,对环境质量要增加和建立上一级不定期核查制度。上一级环境检测机构要根据既定的现场核查计划,以及日常审核上报的检测数据,不定期到现场进行开展核查。
此种模式,将环境质量自测与上级监督性质的现场核查结合起来,只要机构严格核查现场结果,便能使环境质量绩效考核体系处于正常运转状态。
如今,各级要把握好环境质量检测的原则,做到尽职尽责的做好本级环境质量检测,主动接受上级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,真实的反映环境质量的现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