改善环境质量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使命。新环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。但是目前普遍采用各级人民政府自测、自评、自报的工作模式,还是一种绩效的自我评估和审查,这完全不符合接受上级或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的原则,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。
为此,对环境质量要增加和建立上一级机构。即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环保部门直属的环测机构,要全面开展辖区内的环境质量检测,并将检测结果按要求报送上一级环测机构。上一级则要根据既定的现场核查计划,以及上报的检测数据,不定期赴现场开展核查。
当下,各级机构应把握环境质量检测这条主线不动摇,科学布设各种环境要素的检测点,努力做好本级环境质量检测,主动接受上级环测机构的日常监督和不定期检查,并真实有效的反映环境质量现状。